【導讀】 黃金以舊換新是很多珠寶飾品店的一種銷售方式,有一伙罪犯卻利用這個鉆起了空子,在黃金里摻入銥冒充千足金向他人換取千足金首飾,十余天的時間里輾轉浙江的臺州、溫州兩地,詐騙了當地十家金店,涉案金額約十余萬元。而巧施騙術的人竟然是來自福建的一對農民夫婦,他們雇傭了三名女工,租賃了一輛轎車,就這樣在各地尋找金店下手。
據被告人徐某交代,她在福建省莆田市一家黃金首飾店購得十余套含銥黃金首飾,購買時首飾店店主告訴她這些首飾黃金含量只有85%,其余成分均為銥,之后,徐某和丈夫王某以及林某、陳某、李某一起商量決定,由其提供含銥金首飾,王某負責開車,由林某、陳某、李某用以舊換新的方式去金店將這些含銥金首飾換成純黃金首飾,徐某答應支付給三人一定的勞務費。之后王某便租了一輛轎車,載著徐某四人在臺州、溫州各地尋找金店下手。
2013年7月5日至16日的12天時間里,徐某等五人分別在臺州三門、椒江、玉環以及溫州永嘉的十家金店用十套摻銥金首飾換取了黃金千足金項鏈十條、手鐲三只、手鏈一條、戒指二枚以及首飾一件。經鑒定,涉案黃金千足金首飾總價值約十四萬元。
據三門一受害金店店主舉報,三門警方抓獲了這伙騙子,他們還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經有關部門檢測,徐某提供的手鏈含金量僅為760‰、戒指含金量為742‰、耳釘的含金量為684‰。案發后,徐某夫婦退賠了被害人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某夫婦及林某、陳某、李某使用摻銥的黃金首飾冒充千足金向他人換取千足金首飾的行為是一種帶有交易性質的詐騙行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經開庭審理后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夫婦及林某、陳某、李某五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圖文來源于網絡)